為了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進一步加大“平安守護”專項行動的工作力度,魯山縣交警大隊強化工作措施,持續加大對酒駕醉駕的查處力度,二月份查處酒駕行動成績斐然,取得豐碩戰果,共查處醉駕18起,酒駕18起。

根據酒駕發生的規律和特點,魯山縣交警大隊以餐飲娛樂場所周邊道路、城郊結合部和縣鄉道路村鎮為重點路段,發動全體民警,采取統一行動與集中行動相結合,在周末、節假日晚上統一行動,對私家車、面包車和摩托車進行重點檢查,保持對酒駕醉駕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嚴管態勢。

查處醉駕典型案例如下:
2018年01月31日23時08分,張某某飲酒后駕駛豫DA**6小型普通客車在魯山縣城關鎮向陽路紫禁城賓館門前被魯山縣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查該車駕駛人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66.8mg/100ml,系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后經公安交通綜合平臺查詢:張某某于2016年10月29日21時05分在魯山縣老城大街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以罰款1000元。張某某此次違法行為屬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規定對其作出五日拘留,并處一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警示:
飲酒駕車。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為飲酒駕車。
醉酒駕車。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車。
飲酒駕車處罰。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飲酒營運駕車處罰。營運駕駛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處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再次飲酒駕駛處罰。飲酒后駕車被罰,再次飲酒駕車拘留10日以下,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吊銷駕駛證。
魯山交警大隊提醒廣大駕駛員: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